2016年5月16日,國家發改委和環保部聯合下發2016年38號文,發布新修訂的《清潔生產審核辦法》。
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廢物產生以及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方案,進而選定并實施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新辦法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再強制要求由第三方評審機構開展,如果企業具備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并且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節能、節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術人員,可自行獨立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新辦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8月16日頒布的《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6號令)同時廢止。 |